关于禁止违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通告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新区公安分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禁止违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区范围内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猎捕国家、省级重点以上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三、禁止使用***支、炸药、毒药、围猎、狩猎、网捕、电捕、弹弓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猎工具:气***、毒药、农药、麻醉药、炸药、铁夹、电捕、电网、网捕等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和装置为违禁猎捕工具,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火攻、烟熏、挖洞、捡蛋、捣巢等猎捕方式。
四、禁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等场所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猎捕证。
六、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必须向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七、区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时,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对乱捕滥猎、非法收购销售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533-3580521
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0533-2189585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0533-3985315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