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总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11]17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障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本辖区城镇建成区以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总登记区域
高青县辖区城镇建成区以外。
二、土地总登记期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从2012年9月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结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总登记从2012年9月开始,到2013年10月31日结束。
三、土地总登记收件地点及时间
资料报送地点: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资料报送时间:作业单位及土地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五、其他事项
1、依法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确权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指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2、本通告发布后,土地总登记范围内对以前各个时期政府所颁发的集体土地权利证书进行查验换发,受理期限截止后未上交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一律作废,不再受法律保护。
3、对隐瞒事实,伪造资料,弄虚作假骗取集体土地权利证书的,依法注销该土地权利证书,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土地调查人员对争议宗地划定的界线,不作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只作为工作界线,便于成果的汇总统计。
特此通告
高青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