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出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办法
近日,高青县出台了《高青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办法》,这标志着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方式正式开始实施,同时,也标志着我县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全面展开。
国家相关政策提倡在棚户区改造中推行货币化安置,这将有助于棚改住户缩短安置周期、节省安置费用,能有效满足群众对居住条件多样化需求。为响应国家“去库存”的政策,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时中推行房票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对被搬迁人不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而是实行货币化安置,并将应支付给被搬迁人的安置补偿各项费用,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搬迁人,由被搬迁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用于房屋搬迁安置。简单来讲,房票就是给予被搬迁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办法》规定,高青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含城中村)内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可选择房票方式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被搬迁人除享受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的补助、补偿外,还可享受下列政策性奖励:一是给予被搬迁人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的购房补贴;二是被搬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搬迁时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按照淄博市最低套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原房屋建筑面积(淄博市最低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
按照《高青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办法》的要求,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搬迁人须持房票到棚改办办理领取补偿款或其他允许的安置方式。房票只能用于被搬迁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予,不允许购买经营性用房。安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
《办法》的出台对于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盘活存量房源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