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淄博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15号)要求,按照一次性创业补贴规定,特制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办法如下。
一、申领条件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7年1月1日以后在高青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有固定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地要与经营地一致),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过创业登记,经营者个人依法缴纳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或在自己创办的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与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可容缺);
2.创业者社保卡;
3.创业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
4.《高青县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创业者社会保险缴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信息由人社部门核查。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携带相关材料到注册地镇(街道)人社所进行创业登记并提出申请,镇(街道)人社所对相关材料初审并实地查看后,报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审,经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体工商户本人社保卡账户。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青县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