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天书惹的祸
患者去医院拿药,却因药名一字之差,错吃药两个星期之后,导致身体不适。于是,患者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事发:“治病本来是用这种药,医院却开成了另外一种药,这不是拿病人的生命开玩笑嘛。”近日,家住城区的王某在连续服药两周后,症状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明显加重,无奈,他只好再次来到医院做检查,医生仔细询问王某的症状和用药后得出结论——身体不适是吃错药导致。
王某找到医院要求其对自己身体所受到的损伤进行赔付,而院方却只为王某重新开一副对症药,对于其他损失,医院表示并无责任承担。
王某坚持认为,这是“医疗事故,医院应负全责”。昨日,王某致电记者称,他已聘请律师,决定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事因:8月3日中午,王某在一家医院内分泌科看病,并从医院取药回家。中午饭后,他按照贴在药盒上的药量标注单服了药,便躺下休息。随后两个星期,他一直按时服药,但病情并未好转,反而感觉浑身乏力,出现反胃、咽喉疼痛等症状。
他感到事情蹊跷,连忙查看自己病历本和药方,希望从中找出导致不良反应的原因。但是,病历本和药方上字迹十分潦草,恍如天书,加上生僻的医学术语,他根本看不懂。为防万一,他来到附近社区医院咨询。经医生解答,他才恍然大悟——自己按照医院药方开出的药品竟是完全不相关的另一种药品,因为一字之差,他拿错了药。
王某认为,医院药方上医生字迹潦草,是造成他错服药物的主要原因,医院应该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刚开始,我找到医院时,医院态度很好。”王某说,“可一听说要其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说吃错药与医院无关,是我自己取错了药,随后便以开会为由匆匆离开。”
记者查看王某所持的药品药方发现,上面的文字确实像“天书”,即使仔细辨认也很难分别,而病历本上的记录更是潦草不清,百余字的记录仅能勉强识读出十几个字。
事生起伏:对于药方上字迹潦草,为病人开错药一事,院方表示,医院开错药会为患者更换正确药品,但不应该承担治疗和其他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院方为患者开错药,致使患者受到直接损失,而患者身体所受伤害属于间接损失,这一些责任院方应全部承担。所谓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为加害人所致,利益减少。而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加害人的原因,以致利益的丧失。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
按此推论,王某理应得到全部赔付。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院方又指证,在药房的橱窗玻璃上标贴着:请仔细核对药物,出门概不退换。
“这样的条款或者规定是无效的。患者从医院买药,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律师说,医院为患者提供治疗服务,接受患者支付的医药费,一旦出现问题,则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内部规定的这一条款,实际上是一种免责条款,减少了医院的赔偿责任,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事有说“法”:如今,患者拿着涂满医生龙飞凤舞字迹的处方去拿药的情景,每天都在大大小小的医院里上演。患者往往连开了什么药也不知道,就糊里糊涂取了药,根本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认为:患者作为医患服务合同的一方有知情权,应该得到与自己疾病相关的所有信息。而处方是就医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明,患者对此更享有详细了解的权利。
根据2007年国家卫生部出台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处方书写的规定: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泡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记者走访:在城区某医院,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患者,大部分患者表示,他们希望医生将处方书写得准确明了。“我们自己看懂了处方,就可以核对药剂师给的药是否正确,也比较放心。”市民王芳认为,患者有处方内容的知情权。在采访中,很多病人表示,担心医生写得比较潦草,对于一些相似的药名,药剂师一不小心就会混淆导致拿错药,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
据了解,许多医院都有详细规定,目前部分正规医院正逐步完善措施以提高医生的业务素养,达到彻底改变现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