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淄征公告〔2017〕87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淄征公告〔2017〕87号
为提供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商中路工程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文昌湖南岸,东与环湖东路及胶王路连接,西与正阳路南延相接。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家镇冶西村、冶东村、西阿村、胡家村、循途村、西商村、东官村、李家村、东商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暂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4〕35号)的规定执行,待新的补偿标准出台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文昌湖分局会同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文昌湖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文昌湖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6880166。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