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非法用工劳动者可申请仲裁
案情回放:
李某自2015年3月26日正式到某单位工作,从事机械加工岗位,当年7月离职。在工作期间,该单位一直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给李某办理缴纳劳动保险、拖欠李某工资。由于劳动强度大,单位经常强令李某在法定休息、假日及工作日加班,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特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
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该单位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仲裁申请。
山东护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贤仲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职工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增多。职工流动加大,劳资矛盾突出,对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和长期稳定发展。在此,提醒广大用工单位要按劳动法的要求规范用工制度,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视提高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支付双倍工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缴纳劳动保险。缴纳劳动保险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特点,越来越受到政府、社会和职工的普遍关注。中小私营企业也不能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用工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建立配套的劳动制度,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的有序化,兼顾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
第四、用人单位要尊重职工的休假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定假日增多,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和劳动者休假,确实不能休假的应当采用轮休和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李明泽 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