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经济开发区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冻冷藏畜禽肉类、水产品(以下简称“进口冷链食品”)报备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凡是从淄博经济开发区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货物抵达前24小时,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备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报备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等食品相关信息上传至“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其中,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消费者购买冷链食品时,需实名登记或手机扫描“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追溯码”,确保全程追溯。
三、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各环节涉及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主动配合开展相关环境、食品、人员“应检尽检”核酸检测,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
四、市民群众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食用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五、对不按照本通告规定报备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报备及咨询、举报电话:
淄博经济开发区冷链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7013989
傅家市场监督管理所 2276562
南定市场监督管理所 2970085
沣水市场监督管理所 2081079
淄博经济开发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