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体育局关于严格规范全局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淄体组字[2016]23号
淄博市体育局
关于严格规范全局干部职工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局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就业入伍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体育局全体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禁止由任何单位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七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员及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局机关纪委报告; 局机关纪委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丧葬事宜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第八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局机关纪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中共淄博市体育局党组
2016年9月23日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淄博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