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莱芜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机构和职能调整,现制定印发《莱芜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司法局
2021年10月25日
莱芜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济南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经区司法局聘任,兼职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四条 区司法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区司法局所聘任人员报市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聘。具体人选由区司法局审核确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每届区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数为15人左右。聘任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聘,续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敢于坚持原则,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三)办事认真,熟悉我区情况,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或建议;
(四)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五)具有本区户籍或者在本区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六)非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司法局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选聘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单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 区司法局分别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选,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部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选聘按照发布通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核、社会公示、确定人选、颁发聘书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向区司法局反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
(二)应邀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向区司法局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监督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参与有损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公平公正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口头或书面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座谈会、年度例会、邀请参加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等方式,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征询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收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
(一)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不当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施监督情况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书面反映。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规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吕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