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设立石太铁路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石太铁路山西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设立,现将石太铁路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石太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范围 | |||||
站/区间 | 起讫里程 | 左/(右)侧 | 线路长度(公里) | 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角或桥梁外侧起向外距离(米) | |
榆次客-新鸣李(2) | K205+772---k205+900 | 右 | 0.128 | 8 | |
| k205+655---k205+710 | 右 | 0.055 | 8 | |
| k205+775---k205+900 | 右 | 0.125 | 8 | |
榆次客-新鸣李(3) | K209+800-K210+500 | 左 | 0.7 | 10 | |
| K209+800---k210+237 | 右 | 0.437 | 10 | |
| k209+429---k210+500 | 右 | 1.071 | 10 | |
| K209+800-K210+500 | 左 | 0.7 | 10 | |
| K209+800-K210+500 | 右 | 0.7 | 10 | |
榆次客-新鸣李(4) | K212+750---K213+700 | 左 | 0.95 | 10 | |
| K212+400---k212+505 | 右 | 0.105 | 10 | |
| k213+308---k213+700 | 右 | 0.392 | 10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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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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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石太铁路山西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通告公布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在铁路沿线设立具体范围设立标桩,市有关部门及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个人应依法给予支持。
三、《条例》有关规定
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条例》第二十九条)
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条例》第三十一条)
4.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附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条例》第三十二条)
特此通告。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