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给工程质量监管立规矩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怎么办?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如何完成验收?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责任界定、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修投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公众比较关注房屋建筑等质量监管情况,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60余条。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归类整理。
“近年来,我国正处于城市建设高峰期,建筑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建筑质量问题也不断凸显。对于建筑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结起来,离不开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个主体责任。”该负责人表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关系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至关重要。
草案提出,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其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验收一直是令购房者烦恼的事情。草案规定,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违反规定的,建设方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对项目规划要求是否落实、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等事项进行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综合验收报告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针对当前百姓反映突出的商品房质量问题,草案明确要求施工方和开发商必须承担保修责任。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此外,草案还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投诉情况、时限等内容作出规定。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工程质量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记者 齐静 实习生 王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