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2009年违法广告公告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整治广告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活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经茂名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研究决定,现将发布于茂名市内部分大众传播媒介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如下:
1、“邵霞龄肾炎温阳解热片”药品广告,由《茂名晚报》发布。擅自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广告中含有“服用二个疗程,肾功能逐步恢复……服用三个疗程,各项指标均趋于或恢复正常,可重新从事劳动、工作与学习……” 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
2、“强圣100康力胶囊”保健食品广告,由《茂名晚报》发布。广告中使用了“其成份100%天然本草药材提取,无副作用,无依赖性,成年男性均可使用,心脑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都可放心使用。……强圣100在继承了美国伟哥所有功能、融入了男性器官增大的独特配方,运用美国尖端生物医药技术,……彻底解决男性阳痿、早泄、阴茎短小问题!”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3、“麝香心脑通胶囊(甲乙抗栓)”药品广告,发布于茂名市广播电台综合频道。广告中出现“心脏病当天见效,脑血栓7天见效,中风偏瘫10天见效,快速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等各种心脑积压管疾病” 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腰腿痛丸(苦客安)”药品广告,由茂名市广播电视台覆盖亚视国际台频道发布。擅自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广告含有“彻底解决、不再复发”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等禁止的内容,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白云山定通敏可清鼻炎组合”药品广告,由茂名市广播电视台覆盖香港明珠台频道发布。擅自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广告中出现了“一般情况下只需十天就能够根除双层脓菌,十天之后患者开始走向康复之路”等内容,含有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并对产品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6、“前列清茶”药品广告,发布于茂名市广播电台综合频道、公共频道,广告中出现了“饮用2小时后,排出腺毒……彻底清洗前列腺……,治疗效果是普通药物的60倍……”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7、“希尔安丹桃合剂”药品广告,由茂名市广播电视台覆盖香港明珠台频道发布。广告中出现“婚后三年不能怀孕,赶快喝丹桃……喝丹桃,马上解决妇科病……”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利用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
8、“金脉胶囊”药品广告,发布于茂名市广播电台综合频道,覆盖香港明珠台发布。广告中使用了“安全无毒副作用”等广告语,并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9、“厚德蜂胶”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茂名市广播电台综合频道。广告中使用了“能修复胰岛,服用10天,浑身有力,……血糖指标下降了,同时还有保护血管、神经、代谢、免疫的作用”等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10、“海汇牌海福健胶囊”保健食品广告,由茂名市广播电视台覆盖香港明珠台、亚视国际台发布。广告中使用了“海汇牌海福健胶囊对心脑血管疾病100%有效……最终告别心脑血管疾病……海福健的问世,攻克了世界医学界一直没有解决的医学难题……心脑同治,康复心脑血管疾病……”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1、“美国力天片”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茂名市广播电台公共频道。广告中称该产品“能清除三毒:肾毒、前列腺毒、海绵体毒,……是改善男性功能的划时代药物”等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12、“果Q排毒” 保健食品广告,由茂名市广播电视台覆盖香港明珠台、亚视国际台发布。广告中称该产品没有任何毒副作用,能有效地解决痛经、月经失调、脱发、断发、失眠多梦、烦躁易怒等更年期症状,使用了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广告,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中共茂名市委宣传部
茂名市监察局
茂名市政府纠风办
茂名市公安局
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茂名市卫生局
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