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工单位需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日前,市人社局向全市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出一封信,提醒各工程建设主体认真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照法规尽快纠偏找差,减少和避免违法成本支出,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据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年底***颁布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用人(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政府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门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条例》要求,建设单位要做到“四到位”,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到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到位、工程款及人工费用拨付到位、对施工单位监督到位;施工单位实行“八必须”,即必须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须委托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必须以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必须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必须按规定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根据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从5月份开始,市人社局将联合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对施工单位将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用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