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兴金道路改造工程(安丰镇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大兴金道路改造工程(安丰镇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和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请在2019年6月 30日前,向兴化市安丰镇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联系地址:安丰镇农路办 联系电话:0523-8354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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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志 联系电话:139****6028
易永诗 联系电话:139****1690
***:《大兴金道路改造工程(安丰镇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大兴金道路改造工程(安丰镇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大兴金道路改造工程(安丰镇区段)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程序、阳光透明、保障权益、共建和谐的指导思想,结合本次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大兴金道路改造工程(安丰镇区段)。
二、征收范围
按照镇区规划,确定本项目征收范围:大兴金道路改造工程(安丰镇区段)涉及到的构造物、建筑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本项目被征收人2户,调查房屋现状建筑面积2***3.89平方米(其中2010年航测图有标示的建筑面积及证载面积2490.30平方米,合法性待认定房屋建筑面积153.59平方米),土地登记面积或2010年航测图有标示面积6734.20平方米。
三、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兴化市安丰镇人民政府
委托实施单位:兴化市东兴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政策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4.《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
5.《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
6.《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规〔2012〕2号)
7.《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泰政规〔2012〕4号)
8.《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意见》(兴政发〔2012〕86号)
9.《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
10.《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兴政规〔2017〕4号)
11.《兴化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房屋征收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兴政规〔2017〕5号)
12.《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运行机制》(兴政发〔2016〕157号)
13.《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兴政发〔2016〕158号)
14.《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现场工作十项规范》(兴政发〔2016〕159号)
15.《兴化市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项目分指挥长工作职责》(兴政发〔2016〕160号)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由兴化市公证处依法公证。
(二)征收评估说明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并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被征收人不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提供不实情况和资料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相关情况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合法性、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未经登记的,但在2010年版航测图中有标示且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被征收房屋及“地大于房”院落土地,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参照合法建筑和合法土地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腾空交房,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未经登记的,在2010年版航测图中也没有标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房屋权属、用途的认定和土地合法性、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城管局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税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等。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合法用地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符合招商引资“未批先建”情形及特种资产设备处理方式,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参照兴化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33号专项会议纪要执行。对认定为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八、征收补偿
本项目征收非住宅房屋,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特种仓储用房、附属设施等难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奖励等(补助、补偿、奖励标准详见本方案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按规定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和土地性质等因素,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细则评估确定。
九、相关补助费、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特种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实行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照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房屋实际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等费用。
第(一)项至第(三)项具体按《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或2010年版航测图有标示,或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等部门依法认定的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查询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它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1)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停产停业损失支付按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四)项具体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杠土补贴
合法国有土地以外,被征收人确有因杠土情形发生费用支出的,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经现场工作组核实,报分指挥长单位批准,按100元/㎡给予杠土补贴。
十、搬迁过渡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搬迁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十一、签约搬迁期限和奖励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具体时间如下:
1.2019年 月 日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征收工作人员全部到位。
2.2019年 月 日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3.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选择评估机构。
4.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调查评估公示对接期。
5.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第一签约腾空奖励期。
6.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第二签约腾空奖励期。
7.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房屋征收扫尾阶段。
(具体时间,以房屋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十二、解决争议方式
(一)未签约解决争议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已签约未交房解决争议方式
被征收人签约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拒绝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公示内容和咨询监督
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服务中心在现场办公室设置公示栏。公示下列内容:
1.征收范围,征收规划红线图;
2.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6.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等情况的调查认定结果;
7.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
8.被征收房屋补偿结果;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监督举报电话;
10.参加本项目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1.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征收现场设立相应工作组,咨询组负责接受征收政策、征收程序的咨询;动迁组负责接受面积复核、征收协商、具体业务的咨询;评估组负责评估项目的复核、接受评估方法的咨询、评估结果的解释和说明等。
被征收人对房屋调查面积、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提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将及时给予复核、解释和答复。
本方案由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