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 93 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一、继续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
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体现了征地“同地同价”原则,符合省政府 93 号令关于征地补偿有关精神。本着积极衔接、稳妥实施的原则,继续执行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构成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
二、调整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分配方式
对《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溧政发〔2011〕*** 号)规定的征地区片范围不做调整,调高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详见附1)。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用于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剩余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具体分配如下:
(一)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另行确定),根据被征地农民数量,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如无待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则所对应的被征收集体土地实行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详见附 2)。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发展实际,依法依规提出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方案须确保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所包含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以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 16 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且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应当在区片价中列支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征地主体单位补足,确保足额支付到位。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对《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价范围及补偿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11〕65 号)中规定的未满 16 周岁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 1.0 万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四、调整纳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确认方式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产生,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议事规则讨论通过,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 10 天无异议后,经村委会审核报镇政府(开发区、街道)确认。镇政府(开发区、街道)和村委会对被征地村民小组产生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程序有效性和名单真实性负责。镇政府(开发区、街道)将确认的名单报送区委农工委、区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各单位依照部门职能进行审核后,由区人社局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五、其他事项
1、对溧水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在 2013 年 12 月 1 日之前区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继续按原规定实施;对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区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征地主体单位按照本通知标准补足区片价补偿费用;对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区片价根据区人社局每年公布的《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进行动态、同步调整。
***:
1.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0日
附 1: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区片名称 | 区片范围 |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万元/亩) | 基准人均土地(亩/人) |
一级区片 | 永阳街道、开发区行政区域(含柘塘街道)范围 | 8.7 | 1.16 |
二级区片 | 溧水区域范围内除一级区片外的其它区域 | 8.1 | 1.27 |
注:根据进保费用 7.9489 万元/人标准测算
附 2:
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类别 | 标准(万元/亩) |
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 2.0 |
备注:此标准指《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数少于公式测算人数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