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区开发园区鼓励重点项目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江宁区开发园区鼓励重点项目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江宁区开发园区鼓励重点项目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江宁开发园区,提高开发园区发展水平,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重点项目投资优惠政策
重点项目是指投资者在开发园区新办、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内、外资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其中,外资项目是指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外资投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点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办的重点项目,从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第三到第五年给予50%补助。
(二)重点项目被有权机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在开发园区投资新办的重点项目,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按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不超过50%给予补助。
(四)凡在开发园区投资新办的区域性总部基地、研发中心、软件和服务外包项目、动漫产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新兴产业项目,自企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营业税区级财政留成的40%给予补助。
(五)凡在开发园区购买土地的重点项目,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1、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或年纳税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土地交易契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补助;
2、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含6000万元)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补助40%;
3、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在800万元以上、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的补助50%。
以上优惠政策按照项目实际投资到位后一次性兑现。
二、对一些涉及全区整体利益和发展的重大、特殊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单项的优惠政策。
三、上述优惠政策属于国家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及时减免到位,其他优惠政策部分根据区政府制定的区与开发园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开发园区负责兑现到位。今后如遇新的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执行范围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南京江宁科学园、空港工业园)、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在该文件正式执行前的优惠政策按原文件执行,开发园区已按原规定书面承诺给予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并且尚未到期的,按原办法执行。
六、街道重大投资项目可以比照本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