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月22日公布,并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2007年颁布实施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同时废止,涉及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将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相关内容执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条例》实施后工作的衔接,确保规划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2012年12月1日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所附规划条件明确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细则》执行的,可仍按《细则》执行(该规划条件需变更的,应按《省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该项目应于2013年12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按《省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所附规划条件未明确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细则》执行的,按《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纳入土地储备尚未出让或公告出让流标的,应按《省规定》重新确认规划条件。
三、凡属划拨方式或在原有土地上建设的项目,且于2012年12月1日前已按《细则》的规定取得规划条件,又在规定周期内的,仍按该规划条件执行(2012年12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该规划条件的,应按《省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建设单位必须在2013年12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按《省规定》的有关规定重新调整。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