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82号提案的答复
区科技局:
黄骏委员提出的“关于政企协作推进产城融合扶持重点科创孵化企业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颁布后,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局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承接消防审批职能。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精神,不改变老旧厂房原有使用功能,装修改造后,可直接办理消防手续;如需改变老旧厂房原有使用功能,需要规划批准后,才能办理消防手续。
二、所做工作
我局承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后,多次向市建委反馈在消防审验工作中遇到的与规划有关的问题,市建委与市规资局经过反复沟通,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宁规规范字﹝2018〕5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于202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1〕2号),该文件明确通过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采用企业申请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确认,《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由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在开展方案设计前提出申请,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老旧厂房改变使用功能的,取得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建设部门将按规定予以办理消防手续。
三、下步打算
在今后的消防审批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结合老城区升级改造实际和经济发展需求,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老城区老旧厂房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实际问题,争取使此类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联系人: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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