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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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事项名称 | 建筑安全监督检查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办理机构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大东区滂江街73号402室,工作日 | 办公电话 | 024-84313320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申请条件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无 | |||||||||
审批时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前置条件 | 施工许可证 | ||||||||||
监督部门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24-84313313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告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
事项类别 | 其他权利 | ||||||||||
办理机构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 | 办理地点 | 大东区滂江街73号402室 | 办公电话 | 024-84313320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申请条件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无 | |||||||||
审批时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前置条件 | 施工许可证 | ||||||||||
监督部门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24-84313313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及人员从业资格检查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办理机构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大东区滂江街73号601室,工作日 | 办公电话 | 024-84313319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颁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2006年1月26日颁布)第四条 【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6年12月28日颁布)第二十七条。【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第四条。【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订,第三条。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2008年11月14日《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市建委关于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第3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建发〔2014〕 | |||||||||
申请条件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无 | |||||||||
审批时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前置条件 | 在建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企业取得资质证书 | ||||||||||
监督部门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24-84313313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机构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工作日 | 办公电话 | 024-88219863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法律】《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2014年6月25日颁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申请条件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无 | |||||||||
审批时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前置条件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2、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及现场照片;3、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4、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5、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6、已备案的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7、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9、结案通知书、缴费收据(未批先建提供) | ||||||||||
监督部门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24-84313313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事项类别 | 其他权利 | ||||||||||
办理机构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工作日 | 办公电话 | 024-88219863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建委关于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第3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建发〔2014〕216号 第三条下放权限内容 (八)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 | |||||||||
申请条件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无 | |||||||||
审批时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前置条件 | 施工许可证副本;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勘察报告审核合格备案书(结构工程、隐蔽工程必备);档案初验合格证(结构工程、隐蔽工程需市档案馆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勘察(按需要提供)/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证书;质量监督报告书;质量保证金交款证明/质量保证金预留证明(财政投资);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承诺书、法人授权书(2014年11月1日-2016年8月31日期间申报质量监督的工程需提供) | ||||||||||
监督部门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24-84313313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 ||||||||||
事项类别 | 其他权利 | ||||||||||
办理机构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工作日 | 办公电话 | 024-88219863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申请条件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无 | |||||||||
审批时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前置条件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
监督部门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24-84313313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
事项类别 | 其他权利 | ||||||||||
办理机构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工作日 | 办公电话 | 024-88219863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8月1日发布)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工程验核合格后,按照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未经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验收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
申请条件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无 | |||||||||
审批时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前置条件 |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中标通知书或直发包通知书、内装饰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统一模板)。 | ||||||||||
监督部门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24-84313313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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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03:26:5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