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系统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强化行政处罚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和相对统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在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例指导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指导。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第三条 本案例指导制度在大东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内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时适用。
第四条 各科室、大队应参照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不同的案件情节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同一性质的案件,根据不同情节,作出不同阶次的处罚决定;同一性质、同一情节的案件应对不同的相对人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 各科室、大队应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作到同过同罚、不偏不倚,确定不同性质、不同情节、不同危害程度的基准案件案例,以之为“案例”,同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参照“案例”执行。
第六条 参照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将对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制度作出行政处罚的,将予以纠正。
第八条 本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