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香嘴巴百货店通过淘宝销售平台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的コエンザイムQ10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食药监食罚【2017】第北- 019号
关于沈阳市大东区香嘴巴百货店通过互联网淘宝销售平台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的Nature MadeコエンザイムQ10
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香嘴巴百货店
经营者: 胡晋宁
类 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49号 邮编:110041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7年02月28日营业执照注册号 :92210104MAOTUQDC9P
登记机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可证编号:JY1210****022325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2017年5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49号的沈阳市大东区香嘴巴百货店,通过互联网淘宝销售平台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的Nature MadeコエンザイムQ10 , 要求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店存在上述经营行为,情况基本属实,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同时下达了(沈大市)食药监(食)责改通字[ 2017 ]第北—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经营行为;以上文书均由经营者胡晋宁签字确认,经营者胡晋宁在现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通过互联网淘宝销售平台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的Nature MadeコエンザイムQ10的违法行为。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7年4月9日有一购买者在互联网淘宝销售平台上向当事人购买进口的Nature MadeコエンザイムQ10 3瓶;经当事人确认该产品属于食品,中文名称为:天然辅酶Q10(规格:30mg50粒)。当事人以销定进即以个人名义,从日本大阪邮寄过来上述食品3瓶,该产品无中文标签,进货价每瓶160元,合计:480元;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淘宝销售平台以销售价每瓶173元的价格,一次性直接销售给购买者,货值金额519元,销售利润39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监督检查上述食品的情况;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淘宝销售平台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天然辅酶Q10(规格:30mg50粒)食品 的事实;
﹙四﹚、《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情况;并取得违法所得39元的计算依据;
﹙五﹚、现场电脑销售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通过互联网淘宝销售平台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天然辅酶Q10(规格:30mg50粒)食品的事实及获利39元、货值519元的事实;
( 六 )、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通过互联网淘宝销售平台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天然辅酶Q10(规格:30mg50粒)食品的经营行为;
( 七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叙述了本案的主要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17年6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食药监﹙食﹚听告字〔2017〕北-00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2017年7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食药监﹙食﹚罚告字〔2017〕北-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构成了通过互联网淘宝销售平台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的天然辅酶Q10(规格:30mg50粒)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依照《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39):“对违法生产经营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2﹒从轻处罚;2﹒1从轻处罚基准: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2﹒2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2﹒2﹒4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 ”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3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沈阳大东支行缴纳罚没款,帐户名:沈阳市大东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301****286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注:第一份随案卷归档,第二份送达给被处罚单位(人),第三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