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物业小区收取物业费不开税务乱象提案的办复结果
提案人: 朱晓英
提案编号:[2006]第186号
提案主要内容:
调查发现,同样交纳物业费,有的小区物业出具三联单,有的小区物业出具正式***,当一些市民向物业索要***时,工作人员却告知,业主向物业交费又不能报销,物业只有这种三联单。很多市民对此乱象反应比较强烈、很有意见,这种现象急需整治。
一、物业费不开税务***已成行内惯例
有些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物业管理是微利行业,收取的管理费用都是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价格,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改变标准,只是提供服务,利润很少,不开***也成了行内惯例。
一位物业公司老总介绍说,物业费用收据代替***的行为,是物业行业的“行规”。“物业费的构成是物业服务费和梯泵电费构成的,按照国家规定,梯泵电费是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部分,允许不缴纳税费。”这位物业公司负责人说,按道理,物业服务费的那部分,应该给业主开具相应的***,但是由于梯泵电费收取多少并没有固定的数额,所以***“不好开”。
二、物业费不开税务***涉嫌偷税漏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给缴费人开具服务业统一***或由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其他票据,不能作为入账或者报销的有效凭证。如果没有提供税务***,则涉嫌偷税漏税。
三、物业费不开税务***乱象的治理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小区纳税情况的专项检查,对物业收费不规范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2、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组织并发挥其监督作用,提倡业主对物业违规行为及时取证、及时举报,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多方式、长时间地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促使物业管理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承办单位:皇姑区房产局
经办人姓名:侯建民
联系方式:86056278
主要办复情况: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物业小区收取物业费不开税务***乱象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好,非常及时。
针对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以收据代替***的问题,业主应在缴纳物业管理费后,向物业公司索要***,既是对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也是保护国家税收的行为,因此,业主交物业管理费时向物业公司索要***是理所应当的。
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向业主开具***,收费不开***,就可能涉嫌偷逃营业税,如果物业公司拒不开具***,业主可持收款收据等有效证据直接向12315或者到税务局稽查部门去举报,税务部门将对违规的企业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皇姑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办作为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依据是《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皇姑区房产局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每年会对所管辖的物业企业进行《物业资质证书》年检,针对物业企业不到位,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物业企业,房产局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将会及时报送到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对物业企业进行资质年检缓检以及诚信考核评比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不检。
对违规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据沈房【2010】186号《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物业企业信息等级评定中给予扣分,(E类第8条之规定,企业收取物业费和约定服务项目费用,未出具正规收费凭证的,记10分),并上报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所扣分累计超过15分由市小区办责任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管理,不得参与各类评优活动,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直至整改完毕。
二、依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沈政办发(2012)83号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设立及备案工作,做好对业主大会成立选举等工作的具体指导有关规定。首先由辖区功能区、社区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后成立业主委员会。
对原有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有20%业主提议,经全体业主表决双1/2同意后,就可以按程序依法、依规解聘不作为的物业公司, 并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正规服务企业对该园区进行有序规范化管理。
我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会积极配各能区、社区做好指导、宣传工作,力争让百姓满意,政府放心,为促进皇姑的和谐发展而努力工作。
感谢您对皇姑区房产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委员意见:满意
办复日期: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