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第1号
浑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7]第1号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2017]A3号土地批件批准将浑南区桃仙街道桃仙一村26.218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作为浑南区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现将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浑南区2016年度第73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征地位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桃仙一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编号: 2016-hn-w037-txya)。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本次征收浑南区桃仙街道桃仙一村农村宅基地26.2069公顷、特殊用地0.011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6.2184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地补偿标准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5]65号)执行。浑南区桃仙街道桃仙一村为Ⅳ类区片,区片价格为121.5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21.5万元/公顷。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附则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次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编辑: 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