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执业人弄虚作假可能面临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弄虚作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鉴定执业人可能面临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10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提出了上述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干扰鉴定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省、市人民政府鼓励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优质资源建设高标准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
《条例(草案)》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鉴定人登记的、所在的鉴定机构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条例(草案)》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弄虚作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许可的;收受或者索取鉴定机构、鉴定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干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的;违反规定进行司法鉴定委托的;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等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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