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是我县森林防火的高火险天气时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森林防火戒严。
一、戒严期间和戒严区域:此令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在岫岩县境内的所有山林实施防火戒严。
二、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山林;严禁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200米范围内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野炊、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包括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各乡镇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各乡镇区、林场所有护林员要全部到位,加强对重点地点、重要时间段的巡查,对主要进山道口要设置检查卡;对精神病人和弱智者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报告。岫岩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7812119、7822585或拨打“110”、“119”。各乡镇区、相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各扑火应急队要进入战备状态,如果出现火情,要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确保人员安全。
六、发生森林火灾时,交通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部门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和交通畅通,卫生部门应当组织救治伤残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执行火灾扑救的防火车辆,按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七、违反本戒严令第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凡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照《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