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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地方规章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3日发表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执法科室:

《岫岩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岫岩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岫岩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岫岩县应急管理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应急管理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主要是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应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县应急管理局各内设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名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八条  执法程序,是指县应急管理局各内设机构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作出行政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县应急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县应急管理局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国家统一规范的具有执法标识的制式执法服装。 

第十一条  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显要位置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方式、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岫岩政务服务网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三节  公示及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五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法制科、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岫岩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记录整个行政执法全部过程的活动,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记录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设备采集的电子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程序,应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八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严谨规范制作,合法有效送达; 

(二)调查取证笔录、审查或现场核查意见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或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四)许可证书(或审查书)、内部审批程序等应严格按照县应急管理局的制式文件(或表格)进行报批、签字及盖章。 

第九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和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并在执法过程中言语文明、合法规范; 

(二)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三)音像记录应当记录受检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四)音像记录开始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规定的防爆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统一管理和保存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各监管科室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办公室分工负责,对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记录设备设施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科室配置音像采集、存储(转存)等配套设施设备。执法记录仪按两人1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文字和音像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形成相应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建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数据分析,将分析结果有效运用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法制科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应急管理局各监管科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监管科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未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文字或音像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岫岩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县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规科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法制审核小组人员构成可以包括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法制科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反馈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科室(单位)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条  承办科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科对承办科室(单位)所提交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交。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审核小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步审核意见后,由法制科召开科务会集体审核研究决定。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法制科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全部送审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应补齐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单位)对法制科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一)承办科室(单位)对法制科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承办科室(单位)对法制科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最终的重大执法决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十三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承办科室(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或未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审查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科室(单位)自行负责。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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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15:00:1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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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光明新区公明城管办(执法队)单位用车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服务项目10项
  57. 关于2020年大鹏新区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拟发放人员名单的公示(第四批次)
  58. 刘广阳同志主持召开新区管委会二〇二一年第九次常务会议
  59. 大鹏新区2020年111月应急管理形势分析
  60.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放新区管道天然气点火用户补贴的公示
  61. 党员志愿服务助力精准扶贫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党总支组织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暨对口帮扶慰问活动
  62. 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土洋社区开展青春心向党建功新时代青年团队拓展训练
  63. 大鹏新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召开2019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64. 市住房保障署领导莅临大鹏新区住建局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供应工作
  65. 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妇联举办家庭零暴力话剧
  66. 大鹏办事处举行祭扫烈士陵园活动
  67. 光明新区婚姻登记处积极提升七夕期间新人登记服务工作
  68. 光明区马田街道关于公开征集太阳路(松白路南石路)市政工程项目测绘服务单位的公告
  69.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11月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总成绩及体检资格复审公告
  70. 凤凰办事处政法办购置户外LED显示屏项目招标公告
  71. 玉塘街道政法办关于购买法治社工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72. 我为群众办实事——加急办促发展你开业我护航
  73. 关于公开征集中山大学附属小学(二期)建设工程基坑支护检测及基础检测单位的公告
  74. 光明新区公明统计办购置网络配套设备项目10项
  75. 大鹏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党支部开展缅怀革命先烈传承革命精神活动
  76. 深圳市大鹏新区2021年5月养育扶助金发放公示
  77. 关于2020年大鹏新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的公示(第四批次)
  78. 刘广阳同志主持召开新区管委会二〇二一年第八次常务会议
  79. 大鹏新区建筑工务署召开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部署会
  80. 关于2021年大鹏新区新引进人才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的公示(第一批次)
  81. 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召开志愿服务助力社会基层治理研讨会
  82. 大鹏新区领导孙晓杰带队现场检查坝光展示厅项目
  83. 大鹏新区1710助力2019年度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84.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开展房屋拆除工程现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工作
  85.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召开2019年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暨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86. 关于光明能源生态园项目实施方案决策结果的公告
  87. 光明新区城管局数字化中心到新区实验学校开展城管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
  88.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开展元旦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89.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物业管理行业十禁止的通知
  90. 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开展鲸豚保护志愿服务工作
  91. 光明新区公明劳动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92. 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关于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编制项目的自行采购结果公告
  93. 深圳市大鹏新区2021年3月临时救助金发放公示
  94. 深圳市光明新区2014年10月公开招聘党群工作专职组织员公告
  95.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关于〔下沙迭福地区〕法定图则环1005等地块规划调整的公示
  96.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关于〔龙歧水头地区〕法定图则和〔新大东山地区〕法定图则坪西路(水头新大段)市政工程规划调整公开展示的通告
  97. 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恶劣天气安全生产检查
  98.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召开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会议
  99. 大鹏大队开展泥头车整治行动
  100. 深圳交警大鹏大队开展猎虎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