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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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3日发表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3日(七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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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宏达耐火材料厂年产 2 万吨大结晶电熔镁炉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鞍岫环验【2020】56号 | 202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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