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体育健身场馆用水价格施行居民使用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文件精神,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4〕28号)文件要求,努力降低体育场馆设施运营成本,扶持体育场馆发展,推动体育产业成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我市对在市体育局备案登记,经市体育局、市建委(自来水公司)共同认可,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满足相关条件的体育健身场所用水价格按居民使用标准执行。
我市享受用水优惠政策的体育场所需满足条件(按照体育项目划分)为:游泳馆: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健身馆: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跆拳道馆:单体场馆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连锁场馆超过3家,每个场馆会员超过100人以上;羽毛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片标准场地以上;乒乓球:单体场馆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张球台以上;综合馆: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我市能够满足相应条件,用水价格可以按居民使用标准施行的体育健身场所共计5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