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的决定
(2003年2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加强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将代表工作列入常委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代表工作的重要性。要把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和指导代表活动。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及时解决代表工作中的问题,每半年听取一次代表工作情况,研究代表工作,努力开创代表工作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代表法。贯彻实施代表法是加强代表工作的根本措施,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基础,全市一切组织都要重视代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要带头学习代表法,自觉地贯彻执行代表法。
(三)进一步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建立代表接待室,由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每周轮流负责接待市人大代表来访。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每年要集中走访一次市人大代表,走访代表数量要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时,要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常委会在开展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可根据需要安排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一府两院”要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制度,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
二、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作用
(四)充分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市人大代表在会前,应围绕会议议题深入基层,走访群众,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和了解有关情况,提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要积极参加代表团、小组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还要搞好个人持证视察和走访选民,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些基层的第一手材料,保证会议上的发言和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明确的观点,能够反映出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在代表大会召开前10天将各项工作报告发给代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在会前协助代表做好提出议案的准备工作,保证代表提出的议案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认真听取、审议会议的各项议题。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对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发言,是代表人民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代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听取审议大会的各项报告,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高审议质量。
(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大会会议,应提出请假。在代表大会会议前提出请假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请假的,应向代表团团长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代表大会秘书长批准。
市人大代表在两次代表大会上不发表意见或未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三次不参加代表团和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常委会应向代表原选举单位通报或者联系代表原选举单位,由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并不能做为下届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三、加强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
(七)建立代表活动组织,制定代表活动制度。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依法组成若干代表小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若干行业或专业代表小组。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各项代表工作规章制度,使代表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八)精心组织代表活动。各代表团要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开展一次活动。代表活动要突出重点,活动内容要紧紧围绕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常委会的议题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代表活动要加强组织,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各代表团要组织市人大代表踊跃参加“争优创先”(即争当优秀市人大代表和争创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于届内搞两次评选,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市人大代表的,除给予奖励外,换届时可作为市人大代表连任候选人优先推荐。
(九)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转办并加强督办,每年要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听取代表的意见。“一府两院”和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办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听取“一府两院”关于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提出高质量且有价值的代表建议的代表,对承办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四、提高代表综合素质
(十)强化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从提高代表素质入手,切实搞好市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学习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学习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相关知识,努力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十一)开展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活动。市人大代表每年年末要向原选举单位进行书面述职(有条件的也可以搞代表现场述职),汇报一年来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和评议。
(十二)代表应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市人大代表要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每年要拿出一定时间,走访基层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要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带领群众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身体力行地贯彻执行。
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十三)要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思想。全社会各方面都要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如实介绍情况和反映问题。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代表工作的宣传,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更要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思想,努力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有义务协助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拒绝履行义务、阻碍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十四)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条件。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必须依法给予时间保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行的有关活动,可请代表列席,有关文件及刊物要发给代表阅读。
(十五)市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是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需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依法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