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区餐饮服务等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事权划分意见
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实现权责统一,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鞍山市市、区餐饮服务等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事权划分意见》。《意见》就餐饮服务等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事权划分的原则、划分内容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分类管理、权责统一、提高效能的原则,明确规定市、区两级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性文件,对所辖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按照餐饮服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及类型,分为市级管辖单位和区级管辖单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分类管理制度的分类标准,经营规模大、监管技术性强的餐饮服务单位原则上应由较高层次的部门监管,其余由下一层次部门监管。
《意见》提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区内下列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 1、大专以上院校食堂;2、职业教育城食堂;3、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食堂;4、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食堂;5、鞍钢系统食堂(原鞍钢卫生防疫站负责管理的食堂,包括弓长岭矿业公司食堂);6、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含1000㎡)以上的餐馆;7、四星级及四星级以上宾馆的内设餐馆;8、外资餐饮连锁服务单位;9、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在1000㎡(含1000㎡)以上的中央厨房。各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
《意见》就保健食品经营行政许可事权进行了详细划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区内下列单位保健食品行政受理和审批:1、药品批发企业;2、药品零售企业;3、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各区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单位的保健食品许可受理和审批。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餐饮服务行政监督事权划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鞍山地区(含各县、县级市、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督导和所发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各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以及归由各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区域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外)。
《意见》规定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监督事权划分如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鞍山地区(含各县、县级市、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督导,负责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单位、药品零售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各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以及归由各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负责区域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的单位除外)。
《意见》明确了各新城、新区(包括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辖区内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监督事权划分办法。归由市级负责的事权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达道湾新城辖区内归由铁西区相关监管部门负责;鞍山(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归由铁东区相关监管部门负责;鞍山文化旅游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名胜区辖区内归由千山区相关监管部门负责。
《鞍山市市、区餐饮服务等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事权划分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责任,将更加合理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和力量,理顺权责关系,落实各级政府负总责和各监管部门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将实现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运转,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将积极推进全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确保全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