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六、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编制全市城镇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本级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管理,参与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乡的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含防汛和城市除运雪)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及全市重点镇建设。
(九)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自来水、燃气和供暖安全监管的责任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组织市房屋、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发展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五)负责城市自来水、燃气和供暖的行业宏观管理、指导、协调等职责;制定全市自来水、燃气和供暖规划,实施自来水、燃气和供暖行业特许经营。
(十六)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3..鞍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4..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
5.鞍山市绿化管理处
6.鞍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7.鞍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8.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9.鞍山建筑安全监督站
10.鞍山市建筑业管理处
11.鞍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
12.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13.鞍山市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办公室
14.鞍山市政府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15.鞍山市房屋储备中心
16.鞍山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17.鞍山市国有非住宅物业管理中心
18.鞍山市保障性住房交易中心
19.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0.鞍山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
21.鞍山市房屋征收测算中心
22.鞍山市绿化监理所
23.鞍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24.鞍山市人民公园
25.鞍山市丰盛污水处理厂
第二部分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附后)
第三部分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收入预算13515.1万元,支出预算13515.1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93.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7.9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5.06万元。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14.77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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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住建委汇总***1: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xls
住建委汇总(新增预算公开表20160201)2016年鞍山市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