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档案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抚顺市档案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抚顺市档案局的法制审核小组对拟做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第三条 抚顺市档案局应成立法制审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所有案件材料向法制审核小组提交。
第四条 法制审核小组在收到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制审核小组审核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相关责任处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相关责任处室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合理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相关责任科室。
第九条 相关责任科室收到法制审核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审核小组复审一次;经复审仍不同意法制审核小组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本机关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小组审核、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相关责任科室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小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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