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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海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1)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03日发表  

凌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遵循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本规则及指导标准适用于凌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何种类、单处还是并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可以并处的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并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几种不同的处罚幅度,并已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适用何种处罚幅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并已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单处或者并处;

(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不同的处罚种类,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应当处”、“并处”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处罚种类,以“没收违法所得”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处罚数额;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吊销许可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程度的认定条件包括:违法时间的长短、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活动的规模、当事人是否累犯、当事人是否存在暴力抗法行为、是否属于群体投诉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等因素。

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程度分为以下四个档次:

1、情节较轻;

2、情节一般;

3、情节较重;

4、情节严重。

根据上述情节轻重程度的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为以下四个档次:

1、情节较轻,从轻或减轻处罚;

2、情节一般,一般处罚;

3、情节较重,较重处罚;

4、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第九条 具有《锦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内从其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

第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行政执法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等执法流程,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十三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中提出处罚建议并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实施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简化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二)因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因自由裁量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五)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故意隐瞒不报、以罚代刑或者徇私枉法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依据以下方式进行:

(一)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或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监督审查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和审评,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责令其纠正。

将实施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容,纳入机关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凌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为本规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凌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原凌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凌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同时废止。

***:凌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凌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类别

职权依据

子项

违法程度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裁量幅度

1

对未领取

《清真食

品生产经

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 年 9 月 27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有本项

规定的

违法行

为,且违

法所得

不足三

万元的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三千元至八千元(含)罚款;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八千元至一万三千元(含)罚款;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万三千元至两万元(含)罚款;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两万元至三万元(含)罚款;

有本项

规定的

违法行

为,且违

法所得

三万元

以上的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一点五倍(含)罚款;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至两倍(含)罚款;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两倍至二点五倍(含)处罚;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至三倍(含)罚款。

2

对不具备

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

条件、拒不改正继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条例》(2012 年 9 月 27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可以处三百元至八百元(含)罚款;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可以处八百元至一千五百元(含)罚款;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可以处一千五百元至两千元(含)罚款;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可以处二千元至三千元(含)罚款。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

《清真食

品生产经

营许证》

或清真标

志行为的

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条例》(2012 年 9 月 27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项

规定的

违法行

为,且违

法所得

三万元

以上的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含)罚款;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含)罚款;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含)罚款;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含)罚款。

3


有本项

规定的

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至1.5 倍(含)罚款;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至 2 倍(含)罚款;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至2.5 倍(含)处罚;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至 3 倍(含)罚款。

4

对将民族

禁忌的物

品带入清

真食品生

产经营场

所且不听

劝阻行为

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条例》(2012 年 9 月 27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禁忌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禁忌物品;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没收禁忌物品,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含)罚款;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没收禁忌物品,并处五百元至八百元(含)罚款;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民族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没收禁忌物品,并处八百元至一千元(含)罚款。

5

对擅自举

办大型宗

教活动的,主办单位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6 号公布,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擅自举

行大型

宗教活

动。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人数不超过200 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人数不超过 200 人,违法所得不超过 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活动;并处 10 万元至 15 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人数超过 500 人;违法所得超过 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活动;并处 15 万元至 20 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人数超过 500 人;违法所得超过 5 万;有非法教职人员讲道;散发宣传品超过1000 份的;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信众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活动;处 20 万元至 30 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6

对宗教团

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6 号公布,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合法场

所内的

违法行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无危害后果。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重或造成损失较大的。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信众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对擅自设

立宗教活

动场所、擅自接受宗教性捐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6 号公布,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法宗

教场所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低于 5000 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去除宗教用途,无危害后果,无财产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千元至 1 万元(含)罚款;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 5000 元不足 10000 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配合相关部门去除宗教用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财产损失较小。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1 万元至 2 万元(含)罚款;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 10000 元不足 30000 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大;财产损失较大。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2 万至 3 万元(含)罚款;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 30000元不足 50000 元的;财产损失严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信众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3 万元至 5 万元(含)罚款。

7

对非宗教

团体、非宗教院校、非

宗教活动

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宗

教活动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低于 5000 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去除宗教用途,无危害后果,无财产损失。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1 万元至 2 万元(含)罚款。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 5000 元不足 10000 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配合相关部门去除宗教用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财产损失较小。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2 万元至 3万元(含)罚款。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 10000 元不足 30000 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大;财产损失较大。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3 万元至 4万元(含)罚款。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 30000元不足 50000 元的;财产损失严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信众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4 万元至 5万元(含)罚款。

8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参加宗教培训或朝

觐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6 号公布,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低于 5000 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无危害后果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 5000 元不足 10000 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 2万元至 5 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高于 10000 元不足 30000 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较大;财产损失较大。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 5万元至 10 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高于 30000元不足 50000 元的;财产损失严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信众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 10万元至 20 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

对非宗教

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6 号公布,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

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不知情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 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至 5 万元(含)罚款;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 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5 万至 10 万元(含)罚款;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 5 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信众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0 万元至 20 万元(含)罚款。

10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超过 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

较重

违法所得超过 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含)的罚款;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 5 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信众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含)的罚款。

11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 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 5 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信众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登记证书。

12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8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6 号公布,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

较轻

违法行为人因不知情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千元至 2 千元(含)罚款;

情节

一般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超过 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千元至 5 千元(含)罚款;

情节

较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 5 万;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5 千元至 8 千元(含)罚款;

情节

严重

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超过 5 万;两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伤害信众感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8 千元至 1 万元(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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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14:46:5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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