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凌海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凌河、金城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及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16〕21号)和《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6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在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均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用水每吨由0.6元调整至0.95元,非居民用水每吨由0.51—0.8元调整至1.4元。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
市政府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
四、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凌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