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向军房屋所有权证撤销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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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2日发表
经查,发现李向军位于凌河区锦义街131号房屋建设所占土地为非建设用地。因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决定对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1768号)予以撤销。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
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联系:3323033。
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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