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营口市疫情防控工作,彻底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依法严厉惩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凡2020年1月26日以来,从营口区域外来(返)我市人员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报告登记。此后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市司法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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