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阜新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努力将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维护我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编制《阜新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冬季气候条件异常,寒潮侵袭频繁,持续多日极端低温天气,造成供热突发事件增多,给供热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为有效预防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市公用事业局于2009年编制了《阜新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10 年进行了修订。 编制预案主要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是指阜新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电厂、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热力站设备)在供热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供热系统安全稳定供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各级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置的紧急事件,或因其它公共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四、应急预警 1.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各县(区) 及供热企业应及时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范围、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暖办。 1.2预警级别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1.3发布和解除程序冬季供热期前15 天至次年3 月31 日,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供暖办向市供热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供热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授权县(区)发布;橙色预警由市供热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供热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市供热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由市供热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应急总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由市供热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冬季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五、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分级及应急响应 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后,供热单位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县(区)政府、供暖办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县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热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供热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如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在30分钟内上报市供热指挥部和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按照市供热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市供暖办根据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