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因合伙人之间出资矛盾导致拖欠工资不合法
基本案情:
吴某、周某和韩某分别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入职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管理者经营不善,三位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于2020年12月7日关门倒闭。2020年12月17日,三位申请人一起来到松江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吴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的工资6720元;周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12月7日的工资14101元;韩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12月7日的工资10574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联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据苏某叙述,自己仅占有公司35%的股份,剩余65%的股份由另外二名具有叔侄关系的股东共同拥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份开张到2020年12月7日歇业期间,另外两名股东尚欠水电费和材料费共计16万多元,苏某希望借助调解员的力量制裁另外两名股东不负责任的行为,等解决了所有事情后再支付工资给三位申请人。调解员耐心地与苏某进行了沟通,并约定12月18日到松江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当面调解。
12月18日,苏某来到松江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后,当即表示来的目的是要求调解员帮其调解与另外二位股东之间的资金纠纷。调解员马上向苏某说明:工会调解内容的范围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不属于工会调解的范围,且这也不是用人单位不支付职工工资的理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可以拖欠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任何理由推诿不支付工资。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苏某终于明白了不支付员工工资的法律后果,承诺12月21日之前支付拖欠三位申请人的工资。
2020年12月21日,三位申请人再次来到松江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高兴地告诉调解员苏某已经把拖欠的工资全部结清了。之后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工作得以圆满完成。
案例分析:
本案中职工一方在诉求过程中,能够理性、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称赞。用人单位一方以合伙人之间存在资金纠纷为由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工资,至于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松江区职工援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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