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5第14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5]第1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5]77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新浜镇类集建区18-01号地块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河道,南至叶新公路,西至胡工路,北至文兵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第一村民小组12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5***.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松江区新浜镇文华村第八村民小组4328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086.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4.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584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650.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4.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5]第013号、沪〔松〕拟征地告[2015]第01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胡家埭村、文华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89526 监督电话: 37735998
联系人:陆剑雄 联系地址:新颖路115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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