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会议补充规定
平凉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会议补充规定
为适应居委会推行“全岗通”工作的要求,努力提高居委会为民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居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平凉路街道居委会“全岗通”工作实施方案》和《平凉路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由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召集,要求全体居民区书记及居委会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适用本规定。因工作需要,要求部分(个别)居民区书记、居委会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精简、高效、统一、有序”原则,通过对居委会各项工作会议归口管理、统筹安排,达到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目的,使居委会工作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为民服务、为民排忧。
第三条 居民区书记例会:每月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上午召开。例会由党建办召集,其他部门如需部署相关工作,请在前一周的周四之前,填写《居委会工作会议审批表》,报党建办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四条 居委会主任例会:每月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上午召开。例会由自治办召集,其他部门如需部署相关工作,请在前一周的周四之前,填写《居委会工作会议审批表》,报自治办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条 居委会条线干部例会:每周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召开。例会由自治办召集和统筹安排,各部门如需部署相关工作,请在前一周的周四之前,填写《居委会工作会议审批表》报自治办,由自治办统筹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和发放会议通知。
第六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需在会议召开前填写《居委会工作会议审批表》,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召开会议。
第七条 须居委会一般干部参加的会议,各部门不得指定出席对象,由居委会根据会议内容统筹安排参会人员。
第八条 如违反本规定,各部门擅自召开居委会工作会议的,居委会有权不派员出席。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居委会工作会议审批表》
平凉路街道办事处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