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32号)
受理范围
(一)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非医用辐射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开展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除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外的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应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提供资料
(一)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用A4纸打印,可从www.hs.sh.cn);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或申请人年度经职业健康检查(在岗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除第(三)项以外,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须另外提交电子版本。
办理流程
操作流程:资料申请→接收→审核批准→制证→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