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办理知(支)青子女回沪就读入户
16、办理知(支)青子女回沪就读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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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1、《关于解决在新疆原上海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沪劳访发<89>第23号文。、
2、《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沪劳访(89)第24号文)。
受理范围:
“文革”期间由本市知青部门统一组织动员(包括经知青部门同意去外省区投亲插队的)现仍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61年以后去新疆农垦系统的上海知青。
受理条件:
每户知青(支)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支)青的和夫妻有一方是上海(知)青的,允许一名未婚、未就业的子女办理来沪,入户时必须有知(支)青在沪的亲属做知(支)青子女监护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由在沪亲戚、朋友等做子女“监护人”,必须经监护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街道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时必须递交:
1、1)外省区知青的全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证(如二个子女无独生证的必须在申请中写明子女情况)。
2)上海监护人的户口簿。
3)知(支)青本人申请(内容)原住何地,何时下乡何年与何地人结婚,子女情况,有谁做回沪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地址。
4)回沪子女到婚龄的,须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待业的须当地劳动部门或乡政府办理的待业证。
5)回沪子女现在技校、职业专业以上求学的,须所在学校出具自费不包分配的证明。
6)配偶(非上海知青)单位证明(简历证明其不属上海知青)。
2、1)双方都是上海知(支)青,在男方原户口迁出地所在的街道办理。如男方在沪无子女监护人,监护人可由女方的一方做,但户口仍由男方户口迁出的街道办理。
2)如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区,将外省区知(文)青的全家户口簿、结婚证、独 生证各复印一份。
3)夫妻离婚的,办理时必须要另一方同意子女回沪的协议书签名、单位盖章。
4)知(支)青子女因严重病残,丧失就读就业能力的,不能办理回沪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