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宾区凤凰镇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除行洪障碍物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水库、沟渠)保护管理,推深做实河(湖)长制,确保河道等行洪通畅,预防洪涝灾害发生,确保我镇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凤凰镇政府决定对全镇所有河道(水库、沟渠)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进行清除。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镇河道(水库、沟渠)管理范围内属于下列情形的,列为清障对象:
(一)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二)种植的高秆农作物、树木、水果、蔬菜等(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设置的拦河渔具等;
(五)其他危害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水库、沟渠)行洪的情形。
二、清障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自行清除。逾期不自动清除的,将依法强制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三、加强清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统一组织辖区内河道(水库、沟渠)清障工作,各村委(社区)配合。
四、抗拒、阻挠依法履行强制清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