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苍梧县梨埠镇供水价格定价方案的公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的规定,苍梧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3月2日召开了苍梧县梨埠镇供水价格听证会,聘请听证参加人21人,到会20人,一致同意核定供水价格,并对定价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听证会后,我局进行了重新整理,拟定苍梧县梨埠镇供水价格定价方案分两步实施,现公告如下:
苍梧县梨埠镇供水价格(表1)
(从2023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用水类别 | 拟定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 代收部分 (元/立方米)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水价 | 第二阶梯水价 | 第三阶梯水价 | 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1.60 | 2.40 | 4.80 | 0.10 | 0.85 | |
非居民用水 | 1.80 | 0.10 | 1.20 | ||
特种用水 | 2.30 | 0.10 | 1.20 |
苍梧县梨埠镇供水价格(表2)
(从2025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用水类别 | 拟定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 代收部分 (元/立方米)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水价 | 第二阶梯水价 | 第三阶梯水价 | 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1.80 | 2.70 | 5.40 | 0.10 | 0.85 | |
非居民用水 | 1.95 | 0.10 | 1.20 | ||
特种用水 | 2.50 | 0.10 | 1.20 |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 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第一阶梯价格1.05倍执行。
2.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免费用水量(指免收城镇供水水费,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5立方米。
3.对盲人***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且安排残疾人比例达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机构的经营场所用水按照居民类价格执行。
4.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5.核定的苍梧县梨埠镇供水价格拟从2023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以上定价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即3月16日前)反馈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和收费管理股,办公地址:新县城第三办公区1单元11楼1105室,邮箱cw077****2***5@163.com。联系电话:0774-2683322。
特此公告
苍梧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