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廖保彬米粉厂)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中,涉及我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P20212574 | 样品名称 | 调制鲜湿米粉(切粉) |
生产日期 | 2021年10月11日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德保县廖保彬米粉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项目 | 检验机构 |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贰元(¥:1172.80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以上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柒拾贰元(¥:51172.00元),罚没款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立即并张贴公告,对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止2021年12月23日结案时,共召回该批次切粉0公斤。该当事人已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到经营场所实地复查,目前该米粉厂已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范生产经营。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