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7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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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9月13日发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74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农青华 | 2021年4月7日10时30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全凤村加岭屯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农青华驾驶号牌为:桂14-01***0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7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2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75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陆海光 | 2021年4月7日10时40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全凤村加岭屯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陆海光驾驶号牌为:桂14-24133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7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3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76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陆建民 | 2021年4月7日10时50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全凤村加岭屯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陆建民驾驶号牌为:桂14-03363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7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4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77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韦洪学 | 2021年4月7日10时53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全凤村加岭屯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韦洪学驾驶号牌为:桂14-03377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7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5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78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方杨进 | 2021年4月7日11时1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全凤村加岭屯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方杨进驾驶号牌为:桂14-22545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7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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