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菏泽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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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9日发表
文件已失效
失效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现就《菏泽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4号)停止执行的内容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菏泽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4号)第六条第二款“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总结算和进行资产移交”。该办法其他条款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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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2:18:0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