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二、办理依据
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2、《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通过)第十二条。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5、《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令第284号)第五条
三、受理条件
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1、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2、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四、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决定受理→许可
五、所需材料
1、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2、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3、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4、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7日。
八、办理部门:菏泽市环保局污防科
九、办理地点: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5月1日至10月1日,下午2:30—6:00,其他,下午2:00——5:30)
十一、联系电话:0530-512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