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提出城乡统筹就业新目标
青岛提出城乡统筹就业新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均实现城乡就业20万人,“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青岛日报讯 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十一五”期间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任务。根据该《意见》,“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均实现城乡就业20万人,“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意见》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在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的同时,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在努力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能力体系建设,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增强就业稳定性;在促进就业的同时,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均实现城乡就业2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就业试点,“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提出了三大实施方案和若干项具体政策措施。在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方案中,市政府提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参加职业培训。在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方案中,市政府提出,要构建四大平台,即搭建工作平台,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搭建信息平台,完善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搭建培训平台,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培训体系;搭建保障平台,完善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意见》提出,“十一五”期间城乡统筹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未到期的,要按该《意见》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如企业既适用该《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该《意见》不一致的,以该《意见》为准。